2022/09/26

補助辦法

110年度各縣市輔助計畫清單

為推廣「綠能屋頂全民參與」,鼓勵民眾及企業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政府自107年開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自行辦理。

 

各縣市補助計畫如下表整理:

 

縣市別 補助相關條件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北市

補助基準
1.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3.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補助預算總額度:新台幣46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110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PDF檔案

新北市

一、補助對象:
1.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9年度或110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二、補助標準:
1.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補助範圍係設置者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申請人應於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前填妥申請書1份並備齊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建物登記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後,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

 

相關連結: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桃園市

一、補助對象: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設置者: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備登記」之申請人, 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設置案場: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申請之「設備登記」記載之設置場址。

二、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補助資格:設置者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一般住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取得本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二) 前項一般住家,認定原則如下:
1.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之用電種類須為「非營業用」。
2.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 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
3.建物登記謄本之 主要用途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上述擇一認定,如上述皆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1.設置總容量在10瓩(含)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含)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峰瓩補助7,5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含)以下部分依前2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5,000元 至多補助至5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40萬元 。
4.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費用之補助金額依前3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一 )申請 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
(1)第一階段 (109年 7月 1日至 109年 12月 31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 應於 110年 1月 11日 9時至 110年 3月 12日 17時前申請。
(2)第二階段 (110年 1月 1日至 110年 6月 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設置者(申請人)應於 110年7月1日 9時至110年8月 31日 17時前申請。
2.應備文件:
(1)設置者(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提出「一般住宅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書」(附件11份向本府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將函文申請者於通知日(本府發文日期)次日起7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申請者應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相關連結: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

新竹縣

一、補助對象:
(1) 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每案最高補助4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4仟元;偏遠地區(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 優先保留10萬元額度申請使用。
(2) 公民電廠:每案最高補助8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5仟元。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針對於新竹縣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才能申請補助金,有意願申請之民眾得依本計畫相關文件及程序提出申請

(1)自公告後至110年12月31日止。
(2)檢具「申請表」及所列文件親自掛文或寄送至本府(30295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公用事業科收),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新竹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字樣。向本府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產業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相關連結: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臺中市 (已額滿停止受理)

(已額滿停止受理)

 

相關連結: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臺南市

一、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 私有 建築物 屋頂 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補助方式及項目:
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十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連結:臺南陽光電城資訊網

高雄市

一、補助對象:
(一)申請人資格:
1、自然人: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
2、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且使用執照上登載戶數達10戶以上,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私立長期照護機構: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4、第1、3目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為第2目申請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5、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設置於本市轄區內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或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為全部或部分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
3、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一百零九年度期間或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
4、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5、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

二、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補助之順序,依本局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局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但本局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五)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六)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本計畫自110年3月15日開始接受申請,備齊相關文件,逕至工務局申辦或郵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並於信封註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案件申請」,收件順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號為憑。

 

相關連結:高雄市太陽光電智慧建築

臺東縣

一、補助對象:
(一)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補助資格設置者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一般住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並於 109年7月1日至 110年6月30日取得本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同一申請人 (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二)前項一般住家,認定原則如下:
1.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之用電種類須為「非營業用」。
2.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 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
3.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上述擇一認定,如上述皆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對象為臺東縣合法私有建築物、凡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及完成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申辦太陽光電補助相關作業。

110年1月1日起開放申請至110年11月30日止,縣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相關連結: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金門縣

一、補助標準: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二、補助對象: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 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5、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詳見公告

 

相關連結: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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