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113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為推廣「綠能屋頂全民參與」,鼓勵民眾及企業於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政府自107年開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自行辦理。
縣市別 | 補助相關條件 | 申請期限 (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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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補助經費總額: |
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
桃園市 |
四、補助方式: (一)補助資格: 1.於桃園市轄內已完成或規劃建置儲能設備,並作為電力調度或參與電力交易使用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排除機關學校)。 2.同一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每年以1案為限。 (二)補助標準: 1.設置者(申請人)須建置儲能設備,並規劃參與以下電力交易方案(至少一項),且須經本局審查通過: (1)台電輔助服務。 (2)台電需量反應管理措施。 (3)其他具示範意義或創新之商業模式。 2.本計畫補助之儲能設備,須符合下列兩項用途擇一申請: (1)併網型: A.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儲能系統併聯技術要點」設置之儲能設備(表前),且設置之場域須位於工廠登記範圍內。 B.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300萬元;如儲能設備併聯容量為5MW以上且設置容量為1萬2,500kWh以上,得提高至500萬元。 (2)虛擬電廠: A.併接於既設用電場所(表後),進行經常需量調整之儲能設備,須搭配能源管理系統(既設、擴設或新設皆可)。 B.儲能設備每kWh補助1萬元,每案最高補助400萬元;如搭配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至多得再增加100萬元。 C.虛擬電廠之既設、擴設或新設能源管理系統功能,至少須包含用電場所經常需量管理、調控及預測。 3.前項設備須於112年11月1日以後購置,補助總建置費用不得逾50%。 |
申請期間:中華民國113年1月2號公告,自本計畫公告日起60個日曆天截止。
相關連結: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 |
嘉義市 |
四、補助標準: |
申請太陽光電系統補助應於 113 年 11 月 30 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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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一) 補助對象:
三、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 |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網址連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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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三、 補助標準: (二)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建築物(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者,視為同一場址,合併計算為一案。 |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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